(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度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
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计
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和
改进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构建国有资产大监督体
系推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等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依据国家和上市公司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投资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
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投资企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审
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控审计部是公司具体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专职部门,独立行使审
计职权,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控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审批后组织实施。
执行、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物资采购、工程招标、投资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等)、衍生品交易、内部控制与
风险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
工作计划、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工作。
单位沟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第七条 内控审计部的工作权限:
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场勘察实物。
明材料。
向董事长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表以及与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
存。
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协同工作机制。
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实施程序
第八条 内控审计部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报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内部审计实施程序:
选派人员组成审计小组,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应列明审计项目、审计范围、
审计内容、审计工作时间及主要成员。
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整理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发
现的重大风险或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并积极配合,如实提供各项材料。
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并提交加盖公章
的书面反馈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视同无异议。
时间内向内控审计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内控审计部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
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
管审计档案。
改情况。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
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控审计部。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
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
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五章 责任与奖惩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拒绝、拖延提
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或整改不力的,
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
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有权直接向总经理或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应当具
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
果,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项目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保守国家
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
公司应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人员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提供虚假审
计报告的,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利用职权谋取私
利的,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解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