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2: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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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版)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
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
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有关的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该项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机构。公司各部门、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下称“下属公司”)
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与报送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
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批后方能对外报道或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下属
公司负责人等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下属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财
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
况,或者发生大金额赔偿责任;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抵押、
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
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八)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
动;
     (十九)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认定的对证券
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
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原因
可能获取内幕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
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
人员(如有);
  (十一)前述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自然人的
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二)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
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
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
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
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
确认。
  上交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
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上交所
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
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
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
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交所报送,不得存在
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三
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
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
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
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
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
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
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
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上交所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
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
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
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七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公司相关部门、下属公
司负责人应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核实内幕信息及知情人情况,并进行登
记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内幕知情人档案管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内幕知情人档案,定期检查内幕知情人的交
易情况。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交所。上交
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
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下属公
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
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
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
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
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内幕
知情人员在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之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可能对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人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在依法披露信息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
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应及时、准确的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
时、准确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
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
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董事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
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
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
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云南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同时
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
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
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云南证
监局和上交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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