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
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
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
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发言不代表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
会进行直播。
第十一条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
流。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三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
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
路演活动前,公司负责就会议举办时间、登录网址以及登录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
通知。
第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
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一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
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
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
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视情况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
者咨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化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
布变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
负责人,证券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
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
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
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
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
他公司服务,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
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
发言。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
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
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
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
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
露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明确区分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
立的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
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
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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