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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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董事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城投置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
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职应
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但出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之情形的,尽管辞职
生效,该董事仍应按照第四条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直
至新任董事就任为止。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
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
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八条 董事应于正式离职后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
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
     第九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
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
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
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
     离职董事承诺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每季度
核查履行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第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
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
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及生效后的合理
期间内,以及离任之后的十二个月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
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三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
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有权对其继续追责,追偿
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等。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存在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
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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