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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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版)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
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
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
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
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
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与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
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情况恶劣且构成
违法违规的,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
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
《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
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
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
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
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追究责任
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
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
董事会可视事件情节轻重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 对提供需披露年报信息的外部人员,因提供
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不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
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对涉及差错的股
东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议更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
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
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
节进行具体确定。
  公司有权扣除经核实违纪违法人员的部分奖金和绩效,
具体金额依据相关制度扣减。经济问责参照《云南城投置业
股份有限公司人员受到处分问责处理和涉嫌违纪违法被审
查调查期间人员薪酬扣减办法》《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
司业务违规问责实施办法》等公司违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
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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