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1:23:0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莱士 00225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
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
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 三 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
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上海莱士 00225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
并且执行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作
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
    (五)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研;
    (六)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
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上海莱士 00225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
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
险。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进行:
    (一) 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
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
计师事务所;
    (二) 公开招标:指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 邀请招标:指公司以邀请投标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
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但不限
于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
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
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
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
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
上海莱士 00225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
为选聘结束之日起 10 年。
    第十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由审
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办公室、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
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
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
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
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
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上海莱士 00225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聘期为 1 年,自公司每次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次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止,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
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
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
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
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
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并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
师事务所一经中标,在中标有效期内,针对同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不再重复开
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四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莱士 00225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报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莱士 00225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并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其专
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作出合理评价。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
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的,公司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
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选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
要包括: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相关业务约定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上海莱士 00225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将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致使公司不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上海莱士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