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 市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1: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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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 002252                            市值管理制度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及其他相
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投资
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
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
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
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
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立足提
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方针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战略规划、完善公司治理、规范
经营管理、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以及通过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
管理等手段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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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条       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众多,市值管理应按照系统的、科学的、规
范的方式开展,循序推进,不断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项关键要素。公司应
持续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市值动态,结合影响公司市值的关键因素及指标,科学
制定及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主动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以长期发展为导向,公司的市值成长是持续、动态的过程,
市值管理工作应是持续的、常态化的行为。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
具体负责人,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公司战略、财务、人力、
法务等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
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
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
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
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条       董事会可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
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
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
性和积极性。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需要,根据市场环
境变化,适时开展股份回购,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
者信心。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
公司实行稳定、持续、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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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的关系,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意见,确定合理的利
润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
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
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
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
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
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
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以通过官方声明等合
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鼓励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相对稳定。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
身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
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积极研究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政策,适时开
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
长期利益的一致性,共同推动公司发展,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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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企业价值,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的内在价值,促进公司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发展阶段和实际经营情况,制
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积极实施分红计划。通过提升股东回报,增强投资者
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的长期投资理念。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内部制度等要求,加强投资者
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合规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公司可以根据
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线上/线下或一对一/一对多沟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
资者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同。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内部制度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顺应资本市场环境变化,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工作,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市值稳
定发展。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
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证券部负责监控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对上述
指标进行具体监测预警,如出现上述指标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
形,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评估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促进上述指
标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八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证券部及时报告
董事会,视情况与主要投资者交流沟通,并积极走访相关股东及投资机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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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适时使用相关资本市场工具,以提升资本市场对公司的投资信心。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第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
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
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
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
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修订,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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