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1: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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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 002252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文件,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职责、义务以及由于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经办
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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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
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
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
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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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
的;
    (三)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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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经济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
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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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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