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 00225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
的误导。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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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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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新媒体平
台、电话、邮箱、投资者交易基地、现场参观等方式,股东会、定期报告与临时
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分析师
会议及路演等形式。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
间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布;公司不得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
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
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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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
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等。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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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做好信息隔离,不
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
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也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
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
份证等资料,并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
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特定对象可以
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
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承诺书(但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承诺书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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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册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
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
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
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
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
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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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
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
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
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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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指定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
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定期以适当形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
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
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同时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
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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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刊载,同时
在公司网站刊载。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
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
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信息发布及回复的总体要求:
(一)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严格
遵守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二)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
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三)公司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
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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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容的规范要求:
(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
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
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
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
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四)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
性和风险。
(五)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
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六)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
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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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
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公司应当及时回
复投资者问题,董事会秘书负责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工作,按照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
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
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
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
分。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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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