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 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1: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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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 002252                          经理工作细则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市场营销策略;
    (三)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质押融资的方案;
    (六)批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
(衍生品关联交易除外);
    (七)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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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八)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 5%以下的贷款;
    (九)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一)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十二)决定公司员工的聘任、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三)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四)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
    (十五)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六)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股东会要求经理列席会议的,经理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条       副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经理工作,并对经理负责;
    (二)按照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在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有
向经理建议的权利;对非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有决定权;
    (五)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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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会议结果报经理;
    (六)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经理建议的权利;
    (八)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股东会要求副经理列席会议的,副经理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规定,并报经理批准;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季度、中期以及年度财
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五)按照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相
应的责任;
    (六)对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经理
建议的权利;
    (七)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担
相应责任;
    (八)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执行董事)、
经理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九)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十)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
    (十一)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
情况;
    (十二)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要求财务负责人列席会议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章 经理办公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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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经理办公例会是指由经理召集的定期办公会议。
    第七条       公司经理办公会成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经理指
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公司经理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由经理主持,经理办公会成员及与
议题相关的临时邀请人员参加。讨论分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安
排下阶段主要工作,各部门或下属单位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以及经理认为必要
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经理办公例会主要目的包括:
    (一)检查公司经营管理重要工作的执行进度;
    (二)了解全局,对近期业务目标能否完成做出判断;
    (三)均衡各业务单位,做出必要的计划调整;
    (四)必要的人事变动;
    (五)强调和指导需要优先考虑的事项;
    (六)了解市场变化,做出迅速反应;
    (七)分享最好的实践经验;
    (八)收集数据以促进协调、管理和计划的改进。
    第十条       经理可视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其他专门或综合会议,并决定日期、议
题、出席人员等。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除涉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规则明确规定由
股东会、董事会决定或股东会明确授权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由经理
负责。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经理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审批,超出授
权权限须报董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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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采用矩阵式结构,由业务部门与职能部门(包括财务、行政、
人事、法律)共同管理,两个部门主管如有意见分歧,可向上级汇报,直至经理
最终裁定、审批。
    第十三条      各业务中心预算以内(包括年度预算、单项预算)和授权范围内
的事项的批准权限全部授予各业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超过各业务中心预算及超出
授权范围的事项,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经理签批。
    第十四条      人事管理权限:公司所有关键岗位人员的职务调动、解聘、及新
聘用员工,须报经理审批。除董事会聘用人员外,经理有权对公司所有人员进行
调整,其中特别重要人员调整须报董事会备案。审计部负责人调整经理要经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同意。
    第十五条      投资款审批权限: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投资项目,依照合同
支付投资款,由经理或其授权主管副经理审批并财务负责人会签,不受金额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资产的运用权限:除公司章程明确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和权
限外,经理全权运用,其中重大事项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七条      资产报废与核销审批权限:公司单笔资产报废 500 万元人民币
(含)以上或年度累计报废 3,0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八条      重大合同决策权限:
    (一)日常交易相关合同(不包括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 3 亿元(含)以上的,由董事会批准签订;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 亿元(不含)
以下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经理审批;
    (二)担保合同(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签订;
    (三)投资合同、贷款合同、资产运用合同: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明确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合同,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签订;
    (四)其它合同:由经理批准签订,其中重大事项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工作权限:财务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制定有关费用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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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支出的权限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等公司财务制度,经理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审批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财务部门具体实施上述权限管
理、公司资金管理和开展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二十条      经理其它审批权限
    (一)年度预算内所有款项的审批;
    (二)预算内短期投资;
    (三)所有诉讼、仲裁及相应付款。
                第五章 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由财务部组织编制,在董事会的要求期限内提交。定期报告包括年
报、半年报、季报、月报;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它专题报告;
    (八)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
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的重大
变化情况;
    (九)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
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主认为必要时,经理应根据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同时报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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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第二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在出现下列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
    (一)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
    (二)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
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此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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