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1: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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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 002252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
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股权激励等事项有关的信
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客户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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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等;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
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及时地披露信息。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
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信息的,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
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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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
和风险。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
易对方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
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性描述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
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句。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
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按规定公开披露的文件需要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按
有关规定出具书面意见的,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
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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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
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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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二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
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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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
要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四)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
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等;
    (六) 其他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信息。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
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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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
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
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
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
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条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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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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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
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
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
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
改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停牌与复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
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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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具体内容、格式及编制规
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
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
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
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公司章程》指
定的媒体上披露。
    第四十五条     就下述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 应披露的重大交易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
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
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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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披露: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提供担保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对于
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三) 关联交易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时;
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衍生品关联交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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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
     公司及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遵照上述标准执行;公司的参股
公司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公司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对照上述标准执
行。
  关联人的范围、相关累计计算原则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为准。
     (四) 重大事件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取足额坏账准备;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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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其他重要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
露;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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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大影响;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七条     已披露的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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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
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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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
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 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 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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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
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董事长或董事会
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
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部。
   前述报告可以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或电话等口头形式进行。报告人应在获悉
重大信息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经理)审
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审核,并在审核通过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 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 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定或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四)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五)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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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
门,并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 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
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
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五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
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
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
体。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上海莱士 002252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达到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
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
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
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
露信息。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
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上海莱士 002252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
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三)   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投资
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
料,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
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   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   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监局。
    (六)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
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报告的资料收集并协助董事
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七)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团队的责任:
    (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经营管理团队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
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经理或指定负责的总监或部门经理必须保证
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   经营管理团队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
关情况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经理。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
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
上海莱士 002252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
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   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经理报告
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
亏情况,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
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责任。
    (五)   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
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六)   经营管理团队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
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七条     董事的责任:
    (一)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   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
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
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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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发生本制度第四十
一条所述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
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七十二条     报告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
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十三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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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
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作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
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分析判断是否需公开相关
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提出召开董事会的建议。
    第七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二)   各子公司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三)   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   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五)   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
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上海莱士 002252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
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公司审议
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
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八)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九)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一)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十三)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四)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
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六)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八)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
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十九) 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以交易金额乘以
持股比例是否达到披露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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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出现前款第(十二)项情形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
应当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对外披
露,并在其后的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
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并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停牌与复牌作出相应安排。
    第七十五条     报告人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报告重大信息。报告人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送重大信息
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若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子公司任职经理,则该经理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
任人;若公司未有管理人员担任子公司经理,则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的责任人。
    第七十七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
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七十八条     董事长、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
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七十九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的信息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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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
准或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
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报告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分
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
公司证券部。
    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总经理或经公司指定的报告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
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公
司证券部。
    第八十一条     报告人向公司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
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
券事务代表。
    报告人向公司证券部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
交公司证券部的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作好收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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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
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
     第八十三条    本节所称第一时间系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
过当日的24时)。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经理层的有关人员共同负责
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或总经理层的有关人员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
据。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公司董事予以审阅。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
修改,并最终形成审议稿。
     第八十七条    定期报告审议稿形成后,公司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对定期报
告审议稿进行审议。
   定期报告审议稿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审议稿经董事会通过后,即成为定期
报告(正式稿)。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对定期报告(正式稿)
上海莱士 002252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正式稿)全文及摘要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上刊登或公告,并送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
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及其公告等文件的准备和制作。
    第九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结束后,及时将
会议决议、公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送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有关会议情况。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若临时报告的内
容涉及公司经营或财务有关问题的,则公司经理层、财务负责人及经营管理团队
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编制相应部分内容。
    第九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需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在经股东会、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刊登或公告临时报告文件。
    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股东会、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费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
事项的公告应提交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三)   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由控股子
公司、参股子公司履行相关内部程序后,提交公司经理和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上海莱士 002252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四)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
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经理或董事长最
终签发。
     第九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九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第九十五条    公司的各部门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
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或者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董
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九十六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文件保存
地点为公司的证券部。
     第九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
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
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处
罚。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方式
上海莱士 002252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
(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一百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
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
载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
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〇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一百〇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上海莱士 002252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
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
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〇八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
等。
     第一百〇九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
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
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
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
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irm.cninfo.com.cn)
刊载。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
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
上海莱士 002252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漏该信息。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违规泄露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及时
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
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在互动易网站上刊载原则上不
得撤回或替换。如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情况,应及时刊载更正后
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人;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一的;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上海莱士 002252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偶的父母;
之一的;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
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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