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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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主业、提
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子公司设
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或未
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子公司董事长应该严格执行本制
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
理结构、资产、资源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
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
管理权,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
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六条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
规划,并应执行本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七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
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八条 子公司应依照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当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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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九条 子公司应在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等重要文件。
第三章 子公司的设立
第十条 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形成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
规,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布局
和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
范投资行为。
第十一条 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子公司,必须经公司进行投资论证,
经公司经营层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需要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
第四章 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
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与子公司其他股东协商制定子公司章
程。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子公司应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
监事)。本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或监事)对其行使管理、
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推荐董事、监事等办法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
董事长负责向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
第十五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
须在会议召开 5 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
公司总裁、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属于应
披露的信息。
第十六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
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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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由公司推荐的董事原则上应占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或者
通过股东会能够实际控制子公司的董事会。子公司的董事长应由公司推荐的董事
担任。
第十八条 公司推荐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努力管理好子公司。
(二)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董事会贯彻执行公司
的决定和要求。
(三)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子公司设监事会的,其成员、职工代表和非职工代表产生按子公
司章程规定,公司推荐的监事应当占非职工代表监事一半以上。子公司不设监事
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的,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二十条 子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
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推荐的监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子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
行监督。
(三)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并
及时向公司汇报。
(四)出席子公司监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列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
(五)子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由子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子公司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决定须在任免后两个工作日内
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五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及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子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件,视同为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子公司应依照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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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规定执行,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所发生的重大事件,以保证本公司信
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董事长是子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子公司发生可能
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在当日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通报并报送相关的书面文本和决议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属于
应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的事项如可能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
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子公司在作出
任何重大决定之前或实施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之前,应当从信息
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六章 子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的
经营、财务、法律事务、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权依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对子公司的经营及财务实
施审计,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应及时组织编制有关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并向公
司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提交相关文件:
(一)原则上每年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上一季度的
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
(二)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八个工作日内,提供第四季度及全年经营
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
(三)应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财务部门的临时要求,提供相应时段的经营情
况报告及财务报表。
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应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子公司负责
人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 公司推荐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若出现不称职的情况,不能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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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
依照相关程序,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进行更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
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公司现行有效《子公司管理制度》的前次修改版本为:
第一版 2008年3月14日董事会批准
第二版 2008年12月24日董事会批准
第三版 2016年10月18日董事会批准
第四版 2025年11月28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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