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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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
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出席说明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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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进行重大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之前,
还应当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
正式披露。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
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公司现行有效《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前次修改版本为: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版 2008年10月23日董事会批准
第二版 2016年10月18日董事会批准
第三版 2025年11月28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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