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广网络: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1: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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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
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辞职程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
职原因。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董事辞职的,自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
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
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
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
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
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
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
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
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
信息。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
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
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
原因如何,离职后有效的公开承诺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时尚未履行完毕有效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
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
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
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
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评审,以确保管理层及关键岗
位变动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业务运营及合规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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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
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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