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
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积极履
行公司的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
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
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对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
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
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
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
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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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
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
活动。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
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
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
益活动。除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
赠外,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除特殊情况以外,一
般不能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
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
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
品和其他有形资产等)。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
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公司对外的捐赠支出,需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企业
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具体类型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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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
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
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为宣传公司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
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
应当依法拒绝。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
账面净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拟签
订协议文本、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内容。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及捐赠资产价值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10%以内或占公司市值的 10%以内的,需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捐赠方案,
通过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不得自行对外捐赠;
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及捐赠资产价值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及捐赠资产价值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上或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的,捐赠方案需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已经
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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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中所述“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及捐赠资产价值总额”,包含公司及公司子
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及捐赠资产价值总额。
(三)经批准的捐赠事项,在完成后需将捐赠倡议政府性文件、捐赠协议、
捐赠收据、捐赠证书、总裁办公会签发的同意捐赠文件等完整材料妥善存档备查,
同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总裁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将对外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
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对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并将审
计结果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
规范执行,防范并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超出本制度关于公益、
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内”含本数,“以上”或“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