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诺医疗: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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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医疗”或“公司”) 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监管指引 1 号文件》”)等
法律、法规以及《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
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
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包
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
息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
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
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
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
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
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
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
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全面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进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
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
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
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
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
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
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
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公司应
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
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
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
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
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四)时,公司除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
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
会。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会登记日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根据公司自身情况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
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以现场、网络等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
的 10 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确有必要尽快召开说明会的,可不受 10 个交易日
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
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科创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
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应积极出席会议。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
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
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
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
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
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
复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
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
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
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
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在需要时,董事会秘书可以请求董事会安排专门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从
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信息披露。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投资者所需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三)沟通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
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推介公司投资价值;接待投资者来信、来电、来访,与机
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
系管理专栏,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互动平台,并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方便投
资者查询与咨询;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登记公司、媒体
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高管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归集公司
各部门、各控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
控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经公司董事会许可,未经董事会许
可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
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定期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
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
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
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
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
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
具体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
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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