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薪酬与考核制度》标
题及内容进行修订及优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制度标题: 制度标题:
《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制度》 《董事薪酬与考核制度》
) 为促进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董事、监事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管理、监督职能, 的董事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管理、监督职能,根据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
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 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
。
董事(含独立董事)和监事。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指导意见》、《股票上市规则》、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议事规则、工作制度等文件,对公 《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议事规则、工
司董事、监事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履职情况。 作制度等文件,对公司董事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履职情况。
董事(非独立董事)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与评价:会 董事(非独立董事)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与评价:
计年度结束后董事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薪 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其进行年度 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其进
绩效评价; 行年度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在年度股东大会作年度述职,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独立董事在年度股东会作年度述职,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自我评价; 自我评价。
监事会对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
公司董、监事薪酬以津贴的方式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薪酬与 公司董事薪酬以津贴的方式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经薪酬与考
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核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执行,并在公司年度报告
公司根据董事、监事津贴发放标准,按月发放代扣代缴个人所 中进行披露。若前述津贴的发放方式、发放标准未规定具体
得税后的津贴,自其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次月停止发放。 实施期限且未发生变更,可长期沿用。
公司根据董事津贴发放标准,按月发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后的津贴,自其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次月停止发放。
除上述修订外,以下事项因不涉及实质性调整,不再逐条列示:本制度相关
条款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参照《公司法》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余条款内容不变。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