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及优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 用途的资金,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
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 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
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
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
应当及时公告。 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
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
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
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
效果。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金额;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存放金额;
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户资料;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 专户资料;
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义务和违约责任;
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 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
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
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 内容。
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
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
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 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
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 一方。
公告。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
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
并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 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
益。 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
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
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
律责任。
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 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
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
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 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
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 媒体披露。
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
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 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
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
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主板上 因等。公司应当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 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
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
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证结论。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
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
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 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
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 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 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
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
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
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
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
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 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
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 继续实施该项目:
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
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成,上市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
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
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
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意见: 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金; 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依法注销。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
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 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
信息披露义务。 过。
涉及上述第(一)项,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 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
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涉及上述第(一)项,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
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
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
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
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出具的意见。 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的正常进行;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
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
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
募资金: 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归还银行贷款; (三)进行现金管理。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 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
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专项意见。 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
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公 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
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
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
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
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
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
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且 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 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
承诺; 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
募集资金或 得为非保本型;
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当及时公告。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措施; 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
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
等; 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
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 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
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
制措施。
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 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义务。 披露义务。
(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 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
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 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
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 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
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 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报告中披露。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用途: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
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应当结合前期披
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
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
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
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 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
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用效益。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投资于主营业务。
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并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
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投入情况。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
果。
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本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本管理办法第三
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十五条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
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 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
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 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 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 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
条件媒体披露。 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
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
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 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 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
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 因等。
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
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
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 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
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
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 并披露。
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 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
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 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
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 明确的核查意见。
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
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
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除上述修订外,以下事项因不涉及实质性调整,不再逐条列示:1)本制度
相关条款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参照《公司法》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余条款内容不变。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