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且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法律意见书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拟审议的议案名称等事项。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向全体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由公司董事长夏利群先生主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股份 50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1.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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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3 名,代表股份 23,388,5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7976%。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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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五、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
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点票、计
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
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22,361,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90%;
反对 1,01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60%;弃权
总数的 0.0351%。
关联股东华烽国际投资控股(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香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回避表决。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22,372,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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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00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18%;弃权
份总数的 0.0530%。
关联股东华烽国际投资控股(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香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回避表决。
同意 22,357,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910%;
反对 1,00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18%;弃权
份总数的 0.1172%。
关联股东华烽国际投资控股(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香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回避表决。
同意 521,44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83%;
反对 1,927,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83%;弃权
份总数的 0.0033%。
同意 521,4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77%;
反对 1,930,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89%;弃权
份总数的 0.0034%。
同意 521,4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77%;
法律意见书
反对 1,930,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89%;弃权
份总数的 0.0034%。
同意 521,4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77%;
反对 1,930,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89%;弃权
份总数的 0.0034%。
同意 521,44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79%;
反对 1,930,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89%;弃权
份总数的 0.0032%。
同意 521,4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77%;
反对 1,934,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96%;弃权
份总数的 0.0027%。
同意 521,43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75%;
反对 1,934,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96%;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同意 522,613,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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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76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4%;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7%。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每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徐 昆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周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