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创控股: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1: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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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379 股票简称:宏创控股 公告编号:2025-060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
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8
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新博路以东、三
号干渠桥以北。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主持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伟先生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主
持人。
  (五)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3,541,1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313%。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261,096,70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76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00 人,代表股份 182,444,4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6.0550%。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01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182,444,5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550%。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同意 443,240,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3%;
反对 13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2,144,1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3%;反对 13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8%;弃权 16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6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9%。
  同意 443,240,0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1%;
反对 13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2,143,4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0%;反对 13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2%;弃权 16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6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9%。
  同意 439,861,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05%;
反对 3,5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19%;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8,765,2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33%;反对 3,5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52%;弃权 16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6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该事项表决通过。
  同意 439,861,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05%;
反对 3,5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19%;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8,765,2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33%;反对 3,5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52%;弃权 16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6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该事项表决通过。
  同意 439,861,6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04%;
反对 3,51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19%;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8,765,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32%;反对3,5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3%;弃权16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同意 439,861,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05%;
反对 3,5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19%;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8,765,2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33%;反对 3,5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52%;弃权 16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6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5%。
  同意 439,693,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24%;
反对 3,5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19%;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8,596,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09%;反对3,5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2%;弃权3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同意 439,693,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24%;
反对 3,5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19%;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8,596,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09%;反对 3,5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52%;弃权 33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6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9%。
  同意 439,672,6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78%;
反对 3,52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54%;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8,576,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96%;反对 3,52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36%;弃权 34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6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7%。
  同意 439,680,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96%;
反对 3,52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54%;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8,584,1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841%;反对 3,52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36%;弃权 33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6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3%。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李怡星、郑钰莹律师现场方式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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