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测检测: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1: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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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12         证券简称:华测检测           公告编号:2025-054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8 日 9:15-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室。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选择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文件的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256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67,553,8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057%(剔除回购股份 10,000,000 股影响)。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88,400,94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4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3 人,代表股份 379,152,9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2.665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本公告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3 人,代表股份 404,735,88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9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5,582,93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9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3 人,代表股份 379,152,94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665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630,132,276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4.39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7,314,274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0.7541%。
同意股份数:665,565,357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02,747,355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087%。
同意股份数:648,547,458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15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85,729,456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3040%。
同意股份数:648,547,458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15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85,729,456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3040%。
  万峰先生、申屠献忠先生、钱峰先生、戚观成先生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592,482,592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8.75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9,664,59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1.4518%。
同意股份数:665,580,241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02,762,23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124%。
同意股份数:665,565,341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02,747,33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087%。
  程海晋先生、刘志权先生、杨芳女士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总表决结果:同意 666,738,4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79%;反对 75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1%;
弃权 6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403,920,4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5%;反对 75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6%;弃权 6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结果: 同意 666,794,0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62%;反对 68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403,976,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3%;反对 68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9%;弃权 7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
  总表决结果:同意 584,275,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7.5248%;反对 83,201,0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321,457,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4239%;反对 83,201,0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569%;弃权 7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
  总表决结果:同意 666,790,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57%;反对 68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6%;
弃权 7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403,972,5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4%;反对 68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2%;弃权 7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
  总表决结果:同意 666,787,6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52%;反对 68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7%;
弃权 8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403,969,6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7%;反对 68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4%;弃权 8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总表决结果:同意 666,792,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60%;反对 68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6%;
弃权 7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403,974,5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9%;反对 68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2%;弃权 7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总表决结果:同意 666,772,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29%;反对 7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2%;
弃权 7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403,954,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9%;反对 7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6%;弃权 7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
  总表决结果:同意 666,776,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36%;反对 69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2%;
弃权 8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403,958,5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79%;反对 69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8%;弃权 8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总表决结果:同意 666,781,4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43%;反对 69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2%;
弃权 7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403,963,4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92%;反对 69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8%;弃权 7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
  总表决结果:同意 666,796,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66%;反对 69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3%;
弃权 6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403,978,5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9%;反对 69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0%;弃权 6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案)及摘要》
  总表决结果:同意 292,797,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3471%;反对 123,356,3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回避 251,335,874 股(关联股东万峰因
提供借款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281,315,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059%;反对 123,356,3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782%;弃权 6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
理办法》
  总表决结果:同意 292,797,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3471%;反对 123,356,3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回避 251,335,874 股(关联股东万峰因
提供借款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281,315,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059%;反对 123,356,3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782%;弃权 6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
项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92,736,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3324%;反对 123,417,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回避 251,335,874 股(关联股东万峰因
提供借款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281,253,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907%;反对 123,417,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934%;弃权 6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
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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