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股份: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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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公司及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或员工),不包括公司现任独立董事,
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二、经核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符合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11
月 28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9.5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35 名激励对象授
予 1,81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杨锦健:____________________   全   泽:____________________
袁肖琴:____________________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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