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贝特: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1: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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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
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必贝特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
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
公告事项;
书等;
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
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区科学城崖鹰石路 3 号 8 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钱长庚 QIAN CHANGGENG 主持
召开。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包括: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2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名,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为 174,266,73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228%;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 615 名,代表股份总数
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经查验,除本所律师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资格。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
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
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
结果。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
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
如下: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 254,382,20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96%;反对 98,8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8%;
弃权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 254,433,5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98%;反对 48,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
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 254,409,9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05%;反对 72,1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3%;
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 254,432,1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92%;反对 49,9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则〉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 254,426,5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70%;反对 55,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规则〉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 254,427,6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74%;反对 54,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理制度〉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 254,412,4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15%;反对 69,6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
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理制度〉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 254,410,4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07%;反对 71,6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
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 254,420,7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47%;反对 60,8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理制度〉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 254,397,0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54%;反对 75,1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
弃权 12,7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作制度〉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 254,425,0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64%;反对 57,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 254,428,0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76%;反对 54,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度〉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 254,411,9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13%;反对 69,1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 254,406,6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92%;反对 74,4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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