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得控制: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1: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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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
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
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
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
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履行“诚信、勤勉、尽责、谨慎”的义务,保证本公
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竭诚保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第七条 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掌握作为
董事应当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沟通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
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个人网站、微博、抖音、快手、
小红书等网络社交平台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遵照以下规定:
事会办公室核审无误后方可对外发布;
抖音、快手、小红书等网络社交平台地址。未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许可,上述人
员不得在其微博、抖音、快手、小红书等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有关公司的信息内
容;
平台进行日常监控,对于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或发布正式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年报、公告、股东会、分析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网站、广告、媒体采访和
报道、邮寄资料、现场参观、电话咨询、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
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
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
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
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
误导。
  第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分析、咨询从事证券分
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
人及其关联人;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新闻媒体和新
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沟通
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
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
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需做好会议记录。公司需
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档(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
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公司需对与特定对象的交流沟通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
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此类情形需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上海证监局及时报备,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
获取同样信息,同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需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按《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
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
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
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
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
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举行年度报告
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
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
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问题征集方式等。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职责及设置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事会以及管理层;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的信息;
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
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
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
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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