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
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工作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
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整体股东的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部门
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
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应尽量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不能保证年度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持有异议的,应当在
书面确认意见中说明无法保证或者有异议的具体内容、详细原因,注明本人就无
法保证或者持异议事项在年报报告编制及审议过程中的沟通决策情况以及履行
勤勉义务所采取的尽职调查措施等信息。公司应当将该说明与年度报告同时予以
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
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
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
前,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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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