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
核销标准和程序,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政策并结合公司的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
关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短期有价证券等货
币性资产,及预付账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四条 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
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
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核销的处置,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在对资产损失
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收集相关的证据。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
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
公司资产存在以下一种或者几种证据时,经确认后可以申请核销。
(一)现金、银行存款
(二)预付、应收款项等坏账损失
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亡、失踪证明;
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无法收回的证据(如包括司法追索、电
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三)固定资产
资产管理部门提供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报告;
有相关国家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内部或者外部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亏、丢失情况说明;涉及到责任人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
明等;
报告;
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四)存货
说明;涉及到责任人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定报告;
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五)无形资产
公司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技术鉴定意见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
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六)在建工程
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七)对外投资,包括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
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或者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
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投资的,应出具债务人、被投资企业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
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司带来投资收益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
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
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
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件;
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董事会决议等。
第三章 资产损失处理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年 10 月 1 日前对各项资产进行清查,并组织资产主管部
门、财务、审计、资产使用部门、技术部门等部门对符合核销标准的资产以及其
相关证据进行审核论证并形成专项报告。按《资产损失审批表》报批后核销;
第七条 公司各资产使用部门根据专项报告,填写《资产损失审批表》后,
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公司财务部。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材料内容按以下权限提请相关部门审议(以下金额
均为公司资产原值):
(一)核销单项 100 万元(含)以下或年累计额 300 万元(含)以下的资产
损失,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二)核销单项 100-1,000 万元(含)或年累计额 300 万-2,000 万元(含)
的资产损失,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三)核销单项 1,000-3,000 万元(含)或年累计额 2,000 万-3,000 万元(含)
的资产损失,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核销单项 3,000 万元以上或年累计额 3,000 万元以上的资产损失,由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资产损失处理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审批完毕后公司资产所属核算主体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并
参照公司财务制度对各项资产的损失进行正确的归集、核算。
第十条 公司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已核销资产的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各项核销的资产是“账销案存”,应加强跟踪管理,对涉及
的所有相关资料应当备份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对核销的应收款项,除债务人死亡、破产等情形外,应积极
追索,确保资产损失达最低化。
第十三条 公司对已核销的存货、固定资产,除已不具实物形态的以外,应
继续承担实物保管责任,及时责成内部责任部门或者委托外部机构,通过出租、
转让、拍卖、销毁等经济、效率地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已核销的投资,除被投资单位撤销、破产清算外,应积极
谋求股权转让,最大限度的争取投资回收。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收到已核销资产的后续处置收入时及时入账,不
得设立“账外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与公司审计部配合,不定时地对各核算单位的资产
管理\责任部门的后续管理工作进行抽查,纠正其不规范损失,防止资产流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根据公司相关制
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凡与现行及后续国
家相关税务规定相抵触时,具体实际执行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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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