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并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
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人员的配偶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按本办法附
件的表格要求填报资料,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
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
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
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
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2 个
交易日内,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
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如通过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
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拟
对公司进行收购或者取得控制权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由非关联董事表决作出的
董事会决议、非关联股东表决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
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
二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其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行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报
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对以自
己名义开户的股票账户进行清理,如实申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杜绝出借账户
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附件: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人员买卖海得控制股票申报表
姓名或公司 预计买(卖) 计划买(卖)
职务 与本公司关系 股票账号
名称 股份数量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