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得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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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以及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
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
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
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
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
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
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
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
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
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
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指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
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
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
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
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
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
审计费用。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
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初步审查、
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等文件。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作现场
陈述。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
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
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
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公司应当对每个有
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
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
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
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
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
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
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
保存。
  第十四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符合聘用条件并履行经本制度规定决策程序的,到期可予续聘。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
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
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若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
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
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
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
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
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
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
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
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
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
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
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
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
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除以下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或注册会计师出现影响独立性的情
形且会计师事务所不予更换注册会计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
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
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
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
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审计报告;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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