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得控制: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1: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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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
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董事
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
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
其职务。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
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成员,经
全体成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款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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