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过半数,且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三)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
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交易事项进行审核;
(七)审核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
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八)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公司重大交易事项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交易事项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五)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如下:
(一)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
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
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四)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
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核;
(六)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临
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提议或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召开。
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合
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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