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智能: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1: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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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下称“成员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对外投资的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
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成员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事项包括:
  (一)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二)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基金投资
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
  (三)固定资产投资(含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等)。
  第四条 企业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项目应符合公司及成员企业的战略发
展目标和经营策略。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
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
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公司及成员企业的投资活动
应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投资导向;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二)审核公司及成员企业的投资项目并报董事会审议,核准成员企业的投
资项目,根据需要对成员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
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
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证券投资部进行项
目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等工作。
                第三章 投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由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一)至(五)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由董事会审批: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低于 50%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或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但绝对金额未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或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但绝对金额未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交易的成交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但绝对金
额未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
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或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但绝对金额未超过 500 万元。
  上述(一)至(五)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总经理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或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但绝对金
额未超过1,000万元;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或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但绝对金额未超过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或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但绝对金额未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或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但绝对金额
未超过100万元。
  上述(一)至(五)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第十三条 成员企业的对外投资项目按照“分级决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审
批,经成员企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审议通过,报公司审批或备案后,
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成员企业未按对外投资管理要求实施决策的项目,任何人不
得对外签署有约束力的意向书、协议书、合同等文件。
              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
  (一)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包括编制项目建议
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
  (二)项目建议书主要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对拟投资项目的
注册资本与总投资额、生产经营条件与规模、出资比例与出资方式、资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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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预测和投资收益等方面做出的初步测算和建议。项目建议书由项目责任单位
组织编制,并明确项目负责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三)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即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是拟投资项目的决策依据,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编制。项目责任单位应对项目建
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由公司职能部门负责或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咨
询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查及流程管理:
  (一)对外投资的权限:公司对外投资在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由总
经理决定是否立项;超出总经理权限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对外投资的程序:公司及其成员企业根据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要求编
制项目建议书,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批准。
  (三)项目建议书经审议通过后,根据重要性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履行
批准手续;
  (四)成员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等而进行的增资扩股,根据重要性编制项目
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新项目立项程序报审。
            第五章 金融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将严格限制公司及成员企业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衍生
产品投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授权范围内,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利用
暂时闲置资金适度购买债券和基金。
  未经批准,公司及其成员企业不得从事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
使。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
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
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的重大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含以自用或出租
为目的的办公楼宇、生产厂房、机械设备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要
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如有)。
  第二十二条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
设计文件(如有),须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和董事会审核后依
本办法所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待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章 投资过程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职能部门和成员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其投资情况进行实
时跟踪调研,建立相应的投资档案,并及时将投资项目的进展和经营状况向公司
经营管理层通报。
  第二十四条 当投资项目出现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或其他投资风险时,
职能部门应立即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并提出应对措施。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财
务状况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将处理意见和结果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预算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在投资项目完成后三十日内,应当组织投资
决策后评估工作,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报公司和董事会备案。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新组建的对外投资项目中,涉及公司及其成员企业权益重大变
动等事项,公司、成员企业的经营管理层或董事应及时向公司和成员企业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除
非特别说明,本办法中货币单位均指人民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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