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财务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决
策行为,规范公司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约束机制,根
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要财务决策是指对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公司债券、大额借款、担保、聘用、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作出的决策。
第三条 财务决策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
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财务决策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
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
益。
第五条 重要财务决策实施分层管理,由公司各管理层根据所拥有的权限参
与决策:
(一)公司股东会
(二)董事会
交易、委托理财、对外捐赠事项;
和奖惩事项;
(三)董事长
(四)总经理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推荐各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
方案。
(六)公司财务部
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反映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情况,为公司
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投资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本制度作出的投资决策,
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部门及各子公司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投
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所做出的投
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部门及公司各子公司机构应组建项目组负责该投资
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经理(或
责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财务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
等方面的审计;
(四)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审计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
内部审计,并向证券部、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六)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报告等文
件报送财务部并提出审结申请,由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经审议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总经理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
事会直至股东会进行报告。
第七条 与财务有关的资料,要注意妥善保管;不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提
供。
第八条 公司各子公司相关决策管理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