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板上市规则》”)、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
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
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
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
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审批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
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的信息时,
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
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
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
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
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
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条 上市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天津证监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对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中的信息作出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
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
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公司证券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
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证券部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证券
部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
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
形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附件一: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所在部门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 相关信息知情人
信息知情人登记 是否出具书面保
表 密承诺
申请部门或单位
负责人意见
公司证券部审查
及相关部门会签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二: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瑞普生物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