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
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
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
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的工作内容是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的原则下,及时向投资
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
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调研机构或人员签署的保密承诺书(见附件);
(五)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
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
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
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
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公司董事会秘
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工作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的具体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等情况,
研究公司及同行业公司股价走势、资本市场对公司评价等情况,并反馈给公司管理
层;
(二)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
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
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
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和邮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
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
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
系工作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三十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
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
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应确定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保证内部信息在第
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应披露事项,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
态。
第三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保密承诺书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
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
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
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无意中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
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
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
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在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在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
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征得你公司同意,并提供拟发布
的分析报告或新闻稿的内容;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等)活动,时
间为: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
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
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