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
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保
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档案,并负责公司内部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外借。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报纸或网站上正式公开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查封、扣押、冻结、出售或者
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六)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十七)公司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增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
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十八)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
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单
位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交
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主要负责人);
(七)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
人和经办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
(八)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与前述规定的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前述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社会团体等。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与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当进行确认。
所填写、制作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与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在内幕信
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具体见本制度第十一条),除按照规定
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
录上签字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披露重大事项
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
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包括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
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
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
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职能部门、
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
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
化的,公司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属于应
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天津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
所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相关
机构、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公司和机
构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
关于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
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内幕信息的流转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由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职能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批准,并履行信息报告的相关义务。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
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
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
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
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
票。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
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
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天津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幕
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
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
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
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上市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的调
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二十五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
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
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
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下处分:通报批评、
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司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