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普生物: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1:06:5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母公司”、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
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子公司系指本公司实质控股的公司。
  第三条 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公司法》规定的
股东权利,承担《公司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
业财产。
  第五条 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对子公司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
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事项进行管理。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
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
由母公司确定或提名。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承担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
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
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酌情
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
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
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
后 1 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
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
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
  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规模和方向,资产结构、资产
安全,成本利润等实施监督,指导和建议。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每月向母公司递交上一月度财务报表,每季度向母公司
递交上一季度财务报表。子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向母公司递交年
度报告以及下一年度的预算报告,年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四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
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
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
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
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六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订委托或
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母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应提交母公司股东会审议的,
提交母公司股东会审议;应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
依据董事会对董事长决策权限的规定,属于母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的范围
内的,应提交母公司董事长审议。
  上述事项经母公司决策后,母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和子公司的治理结构行使
股东权利,落实母公司决策。
  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总经理权限
的规定,属于母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的章程和治
理结构,由子公司决定。
  第十七条 对于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所述事项的管理,依据母公司相
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依据《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
议等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资产或债权债务重组、股权转让;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提供担保;
  (五)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六)与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签署任何协议,资金往来;
  (七)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
立、变更和终止;
  (九)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十)遭受重大损失;
  (十一)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放弃权利;
  (十三)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子公司章程;
  (十四)变更公司形式或公司清算;
  (十五)子公司合并与分立;
  (十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董事长或代表子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是子公司信息披露
第一责任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汇报工作,对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母
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母公司不定期向子公司派驻审计人员,对其财务及经营活动进
行检查,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必须依法配合。
 第二十五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据第十
条向母公司述职,汇报子公司经营状况,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由本公司董事会行使。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瑞普生物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