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
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受聘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
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七)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
(八)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
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
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第九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后报请董
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一)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议案;
(二)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其他议案。
第十一条 在以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时,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当表明对每个议案的
意见并签字后发送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在会议结束后的适当时间内,将
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的电子档或纸质档送达参会董事,要求参会董事在收到上述
文件后及时完成签字工作,并将签字后的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送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将所有与本次会议有关的电子档或纸质档文件及董事寄回的签字文件一起作为
本次董事会的档案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经股东会同意,可以设立董事会基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
定董事会专项基金计划,报董事长批准,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方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独立董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
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
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
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
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
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
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
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
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
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
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
的,中国证监会可对其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