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为战略
委员会委员,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
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会关于公司战略的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对公司 ESG 治理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对公司年度 ESG 报
告及其他 ESG 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确保 ESG 报告及其他 ESG 相关披露的
完整性、准确性;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
料;
(二)由董事会秘书对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后,提请委员会召集人召开战
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会议提案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
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提议召开,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期
限通知要求。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全体委员一
致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