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森生物: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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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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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
率,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对外投资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
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
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
宏观经济政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和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
及其他内部制度规定的权限,分级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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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投资如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会批准。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上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总裁分别根据《董事
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决定。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
权限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七条 对外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
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书面提出。
  第八条 公司投资部门对各投资建议或机会加以分析,从所投资项目市场前
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
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
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
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上报总裁。
  第九条 总裁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组织投资部门编写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和总裁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
咨询和论证。
  第十一条 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如果投资部门或总裁认为投资项目不可行,应按上述程序提交不
可行的书面报告,由董事会(股东会)最终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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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报告的基本义务。子公
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
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五)遭受重大损失;
  (六)重大行政处罚;
  (七)《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
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章 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总裁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总裁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
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
应提议召开总裁办公会并向董事会报告,及时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经股东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临时股东
会进行审议,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股东会的授权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裁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
行验收评估,并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
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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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董事、总裁、其他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
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
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
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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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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