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泵业: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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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
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为保持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设置,不受财务部门的领
导,也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的内部审
计机构,是审计人员的日常办事机构,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独
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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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从公司
其他部门抽调人员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组成审计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工作,更不得拒绝、阻碍
审计人员执行任务、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报告、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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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为有效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公司董事会授予内部审计部门以下
职权:
  (一)要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
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财务报告等有关文件和资料(含相关
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
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和相关资料以及经营
相关的资料,经批准可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
追究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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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
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整理并归档。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八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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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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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 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应当包括所涉及事
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该事项的意见;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进行
相应内部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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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公司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
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行为;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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