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与投
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合作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
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2019年修订)》、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2025年修正)》、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冲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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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
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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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和工作对象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日常业
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
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并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等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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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事会以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
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
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相关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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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
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
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并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进行核查。在核查中
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
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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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
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限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
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
网站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
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由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并
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
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
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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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
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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