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富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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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
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重大资产重组的计划,公司股
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报废或者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五)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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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
报、业绩预告、财务报告;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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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
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三)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
度呈报董事长审核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送、提供。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
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
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
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
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
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完整的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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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六条 当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
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相应的对接部门的经办人在填写《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后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于第一时间提交
至证券部备案。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
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分阶
段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送达公司证券部,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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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
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
实、准确;
(三)公司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交所进行报备。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
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部门/职务、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
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
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
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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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
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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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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