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
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富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
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
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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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
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
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
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
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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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二)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
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规定
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指直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事项的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
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
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
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
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
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
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
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
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
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
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
权重应不高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
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
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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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
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九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
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
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
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
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
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
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
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
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公司对选聘、评审等文件和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管,不
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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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
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
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为否定性意见;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
第十四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三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
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
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
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
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
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
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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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
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
的,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企业财务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
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