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
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
权,不参与正常的经济业务,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
部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没有利益冲突、具有胜任能
力的外部专家,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客观、公正、及时、
保守秘密。审计工作严格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
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5 年 11 月修订)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
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的权限:
(一)要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按时
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
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
等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评价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5 年 11 月修订)
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
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
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
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
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5 年 11 月修订)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和个人,审
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报公司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或处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经内
部审计负责人批准后给予批评或处分:
(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二)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