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通: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0: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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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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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
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
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关联交易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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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
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市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与披露
     第九条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
露: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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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
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上市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公
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八)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如适用);
  (九)关联人补偿承诺函(如有);
  (十)中介机构的意见(如适用);
  (十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一般重大交易需披露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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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
容。
       第四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
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五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十条
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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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
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
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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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女配偶的父母。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
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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