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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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
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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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
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置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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