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0: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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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富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与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
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经全体委
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
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电话、传真、邮件、视频、微信或者其他
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后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所
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回避表决。因委员回避
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相关部门的人员列席会议。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
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前”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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