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通: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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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
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
司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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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四)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
                 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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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
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
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
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民
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范围、方式和期间;
  (四)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
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
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
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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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法
务人员,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
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法务人员协助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
保的时效、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
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
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
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和法务人员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
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
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
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
任人、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
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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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
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
欺诈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审核公司
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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