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0: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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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
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富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
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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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
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
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
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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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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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
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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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其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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