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致软件: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0: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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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
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
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
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是:
  (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作为管理层决策依据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二)监督检查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准则、制度,以及税收有关法规、制度
的执行情况,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监督公司制定的有关制度、规章、流程的执行情况,保证其运行有效。
  (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防范可能产生的舞弊,减少由此产
生的漏洞。
  (五)开展审计调查,提出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建议,
规避有关风险,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
作。
  内部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
予以保证。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
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
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
公正、保密。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
部审计工作任务。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
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
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
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
保存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种类包括:
  (一)内部会计报表审计。对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部会计报表
进行检查。审计范围包括与内部会计报表相关的会计资料及其它资料。审计目的
是为提示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数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公允性。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
查。
  (三)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审计。
  (四)规章、制度、内部流程审计。对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已制定的制度、
流程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内控制度审计是审计机构运用专门的方法监督检
查被审计单位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遵循情况,提示存在的问题并
提出整改意见。内控制度审计的主要目标是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内部控制,维护
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主要对公司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专项审计。
  (七)审计专案调查。审计专案调查是审计机构发挥专业特点,以提高公司
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为目标,开展调查研究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供公司
决策层参考的专项审计。
  (八)其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
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对象所在地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
工作、生活条件。
  (三)网上即时审计:通过基于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的电算化内部审计管理信
息系统,进行对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实时审计,提
高审计的时效性,提高审计效率。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
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
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处分:
  (一)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对其
进行相关处分、追究经济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则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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